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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高效利用及储能运行控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名称:太阳能高效利用及储能运行控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性质:围绕我省太阳能高效利用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湖北省政府支持和湖北省科技厅的指导下,按照“自愿平等、开放共享、协同创新、合作共赢”的原则,组建的具有行业产业特色的战略合作组织。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宗旨:立足于解决湖北省城镇化建设和两型社会建设中能源结构调整重大需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整合国内相关资源,构建一流水平的太阳能高效利用及储能运行控制创新平台,推进学科创新发展,全面提升我省太阳能高效利用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人才培养能力。

第二章  重点实验室任务

第四条  充分利用重点实验室内外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科技资源,探索全新的科研协同创新及成果与利益共享机制,以清洁能源高效利用逐步替代传统化石能源,推进湖北省能源结构调整和新能源产业发展。以城市电网电能质量检测系统示范工程、高效聚光光伏系统、大功率智能接入设备、储能装置能量管理系统和集热系统热性能检测设备等典型产品为突破口,重点研究太阳能发展战略、高效太阳能光伏关键技术及应用、高效太阳能光热利用技术及应用等三大关键共性技术,着力解决相关科学问题,全面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推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相关行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充分利用重点实验室改革特区,进一步推进学科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改革,激发学科创新活力;加强重点实验室依托的主体学科和支撑学科深度交叉与融合,彰显学科特色,使主体学科成为一级学科博士点或国家重点学科,使相关支撑学科建设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加强重点实验室学科平台建设,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或国重培育基地等国家级创新平台,促使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第六条  面向太阳能高效利用自主创新和创新人才培养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批能够引领我国太阳能高效利用发展方向的学科领军人物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围绕太阳能高效利用对创新型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成员单位优势,探索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新机制,共建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创新人才培养试验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电气学院领导下的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电气学院聘任,并对电气学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对外的经济行为委托湖北工业大学以法人身份代理执行。重点实验室成员实行全员聘用制。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成立科学研究部、学科建设部、人才培养部、重点实验室综合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

1.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和决策机构。

2.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重点实验室首席科学家、重点实验室内外相关技术专家及教授组成,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

3.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根据重点实验室工作运行需要,定期组织学术交流会,研讨太阳能高效利用前沿技术;对重点实验室内部的知识产权、专利等分歧进行仲裁;审议重点实验室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落实重点实验室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对根据重点实验室培育项目申报指南撰写并通过初审的申报书进行复审及评议,确定支持对象;审议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制度,负责各类重点学科立项建设和申报的评审与论证工作、建设期满绩效评价与验收工作;负责学科平台立项建设和申报的评审与论证工作、建设中期检查、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重点实验室学位评定、学位授予和学位点建设工作,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审核重点实验室研究生导师资格;对重点实验室申报的重大科研项目进行审议和承担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和评估等。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及人选。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 科学研究部。负责重点实验室科技发展规划起草和实施工作;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各类科研项目与科技成果的申报、评审、论证、结题、鉴定与验收等工作;负责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档案的建立和保管、科研工作情况的统计与汇总、科研项目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的监管等科技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和组织协同体内外研究成果产业化;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创新科研平台设备购置论证。

2. 学科建设部。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及其实施工作;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学科改革的调研和实施工作;负责重点实验室学科建设相关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负责重点实验室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科建设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工作。

3. 人才培养部。负责重点实验室创新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负责重点实验室创新人才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负责重点实验室创新人才指导教师的遴选、管理和考核工作。

4.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工作部署与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决议、决定,并协调督办各部门、各方向贯彻落实;负责重点实验室人力资源管理,包括各类人员的聘用与考核、薪酬标准制定与发放;负责重点实验室举办的各种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协助重点实验室有关部门做好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和新机制的研究和实施工作;负责编制重点实验室经费年度使用计划,负责重点实验室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实验室文件处理、印章使用、对外联络与宣传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人员聘用与人事管理

第十条  所有聘用人员均为合同聘用制。根据不同情况可签约2~4 年的固定岗位合同,也可签约6~12个月的短期流动岗位合同。合同期满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结束合同、申请续聘合同或申请进入理事单位工作等。

第十一条  经双方协商,重点实验室除为受聘人员提供相对优厚合同工资外,还将提供办公、科研及其它工作条件与生活条件。

第五章  科研组织与协同机制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立创新资源深度融合的科研组织模式,着力提升持续创新的科研能力。重点实验室成员单位之间充分发挥协同创新的整体优势,联合申报国家和地方发布的重大科研项目,积极开拓国际合作项目研究领域。合作研究的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共享和成果奖励等具体事项在项目合作协议或任务书或有关附件中具体约定。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联合设立创新基金,对重点实验室科研主攻方向急需启动但尚未获得外部资源支持的重大研究课题,进行自主项目支持。

第六章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1. 湖北省政府主管部门支持经费。

2. 湖北工业大学配套经费。

3. 重点实验室成员单位自筹经费。

4. 重点实验室PI获批的各项纵、横向项目经费。

5. 重点实验室合作企业提供的项目研发经费。

6. 社会捐资。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重点实验室经费的财务管理实行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其会计核算委托湖北工业大学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独立建帐,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制定财务管理规定和经费管理办法,根据重点实验室的改革计划方案与创新任务安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按照预算合理使用各类经费。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湖北工业大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电气学院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修订须经电气学院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电气学院负责解释。